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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房屋买卖

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须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日期:2013-01-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须注意:

1.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包装方式。(9)检验标准和方法。(10)结算方式。(11)解决争议的方法。

2.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属出卖人所有或其有权处分的物。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还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及有关单证和资料。(2)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合乎约定品质,同时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和所有权不会受到第三人的争议。它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应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乎以样品、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并且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瑕疵担保指出卖人就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的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如不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不会发生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或抵押权、质押权等情况的发生。但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第三人对于该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者买受人免除出卖人此种责任的除外。

3.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买受人的权利有:(1)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2)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价款或中止支付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担保。(3)标的物质量不合乎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价款。如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没有补充协议的,则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或者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付款。(2)受领标的物及其有关单证的义务。(3)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拒绝接受,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利益享受和风险负担。(1)利益享受。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风险负担。即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坏、灭失的,损失由谁负担。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风险承担如有约定,从其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主要有两种情况: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严重瑕疵,则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5.样品买卖。即按货物样品确定标的物的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同时,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应符合同种物的质量通常标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6.分期付款买卖。对这种合同,当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同时,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试用买卖是指买受人试用后认可时再购买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对试用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试用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出卖人确定。另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不购买。但试用期满,买受人不作是否购买标的物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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