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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受赠人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财产转移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向受赠人索回财产。例如,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赵某提出如李某与其结婚,赵某就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李某表示同意,二人随后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赠与财产是否适格是赠与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 赠与行为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例如,原告黄某系未成年少女,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其父知道自己身患重病将不久离开人世,便几乎将其所有财产无偿赠与原告叔叔。原告遂请求判决父亲生前与叔叔签订的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不同形式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受赠人享有的权利是:接受赠与标的物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因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瑕疵或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二是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人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三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致使受赠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双倍定金的情况下,对非违约方来讲,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可能更为有利。但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非违约方对自己的损失事实及损失的数额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将可能承担比适用定金条款更为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责任条款时,应当对违约金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约定,如具体约定是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是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下适用,最好不要笼统地、无条件地约定违约金条款。
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只有通过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出卖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如果通过专业机构检验,须在合同中订明检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同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可以对检验期间作出具体约定,并应当留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货物的检验。
买卖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毕某中止发货并未构成违约,林某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付款地点,按《合同法》规定付款地应在毕某的营业地。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对价款约定清楚 有的货物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交易价不固定随行就市的方式,但应当订明以哪个市场价为交易价格:是货物所在地、货物送达地,还是义务履行地的市场价。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在交易价不固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订明一个参照价格,如权威部门公布的价格指数或商品交易的价格行情表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这种条款,或者订立不够明确往往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抵押物和股权是否都可作为被执行财产因为设定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将处于权属不确定状态,如果抵押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该抵押财产很可能被实行抵押权,将可能导致被投资企业对该抵押物的权能落空,不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对其他股东也是一种伤害。
如何进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买卖双方需提交哪些材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的行为。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故其为要式法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些地方的法规和规章还规定,私有房屋买卖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经公证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只对书面形式的委托合同和委托书进行公证正常情况下委托人是由于出国、出差等类似原因而不能亲临现场才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而现在很多委托却是委托人自己都不明白为什么要委托,只是受了中介的蛊惑将卖房事项全权委托给中介并申办委托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其实是可以亲自办理的,中介要求办理委托的原因就是避免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对于这类公证,公证员就应当仔细斟酌能否办理,至少必须明确告知委托人委托的法律后果委托人还要求办理才能受理。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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