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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问题 《合同法》第39条里提到了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们先要明确,当条款制作人制作一个条款的时候,严格地讲我们说他还没有订入合同,它还只是一个条款的文本,它必须要订入到合同里面去,才能够成为合同条款以及格式条款。那怎么样才能订入合同?就是必须要采用公告、告示等告知方法提请对方的注意,对方必须知道这些条款,不知道这些条款的,不能认为它订入了合同。
合同律师网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看是否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在要约中,通常明确包含了订约的意图。明确的订约意图,就是说当事人在意思表示里面已经明确地表示,他将要订约,而对方一旦承诺,他将受这种合同的拘束。这就要分析他是不是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这个意图就表现在一旦对方承诺时,他就要受到承诺的拘束,这是要约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比如买受人在购买水泥的电报里面说:“如果有的话,我们派人来面议”。
关于当事人订约资格的问题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原则上都是有效的,法院不能对这类案件简单的宣告无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的鼓励交易。甚至就售房许可来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售房许可是不能卖房子的,但我个人的看法也不能简单的说凡是没拿到售房许可的,卖掉的房屋都是无效的。恐怕这里面也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有的情况是可以事后补办的,因为这里面有一些特殊的订约资格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比如售房许可,按我的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保护相对人的,既然是保护相对人的,但相对人又同意接受这个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保护相对人权益,责令其补办。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他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合同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的关系问题 凡是没有完成要约承诺过程,或者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合同,就构成不成立。比如,我们刚才举的例子,送货的一方把货送到了,但是收到货的一方拒绝接受。那么对方就到法院起诉,告收到货物的一方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他说你给我打电报就是要询问要求要什么型号的钢材,那么现在我把钢材给你送来了,你又不要,所以你构成违约。有人认为,没有完成要约承诺的过程,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
附义务赠与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受赠人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财产转移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向受赠人索回财产。例如,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赵某提出如李某与其结婚,赵某就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李某表示同意,二人随后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赠与财产是否适格是赠与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 赠与行为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例如,原告黄某系未成年少女,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其父知道自己身患重病将不久离开人世,便几乎将其所有财产无偿赠与原告叔叔。原告遂请求判决父亲生前与叔叔签订的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不同形式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受赠人享有的权利是:接受赠与标的物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因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瑕疵或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二是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人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三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致使受赠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双倍定金的情况下,对非违约方来讲,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可能更为有利。但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非违约方对自己的损失事实及损失的数额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将可能承担比适用定金条款更为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责任条款时,应当对违约金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约定,如具体约定是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是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下适用,最好不要笼统地、无条件地约定违约金条款。
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只有通过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出卖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如果通过专业机构检验,须在合同中订明检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同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可以对检验期间作出具体约定,并应当留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货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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