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委托他人看管宠物致人受伤 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宏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以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给他人带来伤害的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尽的烦恼。当然作为其他人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有伤害能力的宠物犬之类的动物要有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总之,全社会成员都应互相理解,共同努力,让宏物与人类和谐共处,也让人与人和谐相处。
宠物伤人赔偿纠纷之宠物伤人案 饲养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而言,只要能证明自己受伤是被被告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就可以了。但对被告而言,其负担的举证内容是:损害是因原告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能够证明,即可减轻或者是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宠物伤人赔偿纠纷之受伤者存过错 可减轻动物饲养人责任 在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虽然不考虑被告的过错,但依然可以进行过失相抵。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教育机构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教育机构应该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列举说明。但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一般都有广泛、具体的规定,出现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参考这些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最终判断。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因第三人侵害而遭受的人身损害之补充责任适用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直接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下落不明时,由教育机构作为第二顺序责任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教育机构不一定对遭受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只是与教育机构的过错相对应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某寄宿学校的初一学生,在寝室熄灯之后玩耍致身体受到伤害,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寄宿制中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转移,在学校与家长所签入学协议中,未约定家长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故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无监护职责;但受伤事件发生时,已是学校熄灯就寝时间,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就寝情况巡视,对甲、乙未按规定时间入睡这一异常情况,学校未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可以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初中学生体育课上踢足球足球受伤致残,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曰,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特点,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实属正常,参与者无一例外均是潜在危险的制造和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本案中甲某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学校对陈某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需要注意:损害对象要求。适用对象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间、地点要求。损害行为发生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在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时间和地点。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
幼儿园老师擅离职守致使幼儿受伤,幼儿园应负侵权责任 幼儿园幼儿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聘用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开学校,导致对幼儿看护不周,使其受到伤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幼儿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老师擅离职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受伤,负有责任。幼儿园在向幼儿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该教师行使追偿权。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之过错推定责任适用 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造成的。因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是由教育机构之外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应当适用第四十条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是由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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