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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分析
    日期:2012-03-08 点击:283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中指称的“责任”的内涵。后者是指法律责任,即行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将受到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承担不利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机关对某种事实的确认,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探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交通工具或者道路的非正常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论及责任,必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所以要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免除
    日期:2012-03-08 点击:249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免除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责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用的是无过失责任的归责方式,也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完全一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事件(或称为“交通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都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

  •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日期:2012-03-08 点击:259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即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重叠时,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 当事人双方能否变更和撤销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日期:2012-03-08 点击:368次

    当事人双方能否变更和撤销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而反尔”,随意反悔。

  • 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垫付”责任
    日期:2012-03-08 点击:370次

    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垫付”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 这一制度也使先行垫付责任人承担了较为“冤屈”的风险。本案司法实践证明,承担垫付责任者不一定就非得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愿承担经济赔偿的应予以鼓励,在不违反法的强制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主体有权依照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管理自己的事务,处分自己的权益。除非违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需适度限制外,他人不得干预。

  • 雇工遭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雇佣关系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选择
    日期:2012-03-08 点击:747次

    雇工遭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雇佣关系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选择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基于原告于仁美与被告文建国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一个是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于仁美与许全国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应当给予支持。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3-08 点击:423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该种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单位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因而,依据《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责成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妥当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应当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车主与出租车公司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08 点击:489次

    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车主与出租车公司的赔偿责任 死亡乘客王某的父母和受伤的张某把出租车车主张勇、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依据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是在权利竞合的情况下择二为一的具体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可厚非但却非上策,在均能实现利益的前提下舍大额精神慰抚金而不救济,应该是顾及同学之念。 再分析车主与司机的法律关系,一般出租车主与司机的不外乎雇佣合同和财产租用合同两种法律关系。如果车主与司机签订的是租赁合同。那么对于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应当由承租人即司机来承担,因为出租人一旦把出租物交给承租人,出租人只是承担对该出租物承担物的担保和权利担保,并不对承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评析
    日期:2012-03-08 点击:559次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评析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规范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规范捆绑成一团,试图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达到以保险制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的目标,符合以保险制度取代侵权行为法的现代法律发展趋势,其初衷不可谓不善。立法者却没有考虑到,我国连最基本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规范都未曾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还在摸索阶段,如此匆忙、粗率地将二者捆绑起来,其后果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规范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规范均未能获得严整、准确、清晰的表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至今仍令司法界迷惑不已。

  •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2-03-08 点击:314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 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得出保有者是真正的赔偿义务人的结论。文章根据“实际支配力+运行收益”的标准分析了转让而未过户、借用、租赁、被盗窃或抢劫及挂靠营运等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的具体认定,并通过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比较,讨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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