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教育机构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什么条件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为应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管理工作,侵权责任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哪些情况属于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 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侵权主体之教育机构法律界定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近年来,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教育机构对此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为此侵权责任法专门将教育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列出,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对其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予以明确。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法律探析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伤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事故条例”。所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说责任过重。而且,实践中因劳务受到伤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因为和用人单位相比,接受劳务一方经济实力有限,所以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对劳务致人损害有过错,应该可以向其行使追偿权。比如,如果家里请的小时工在擦窗户时,擦玻璃器受损而掉落楼下,砸伤路人,因擦玻璃器损坏属于意外情况,提供劳务的小时工对此并没有过错,一般认为业主在承担侵权责任后不能对其追偿。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该小时工使用的擦玻璃器是根据说明应该更换的,或者应该对确保玻璃器安全有注意义务而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提供劳务一方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可以向其追偿。
提供劳务的一方致人损害什么情形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为的行为。提供劳务过程之外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其本质上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但因为帮工行为难以称之为职务行为,而使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为的行为予以表述。行为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应依法构成侵权行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致损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分别确定。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及因劳务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律师解析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向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
学校老师体罚学生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经常有学生在校期间不听话而受到老师体罚,进而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伤害。如果法院在审理期间能够确认老师确实对学生实施了体罚行为,且体罚行为与学生的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则考虑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该行为应定性为基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职务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应该承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老师的责任由学校赔偿后向其追偿。
用工单位在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侵权责任法对这个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用工单位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应当允许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让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起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对被侵权人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能再对劳务派遣单位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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