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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日期:2012-03-09 点击:213次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是合法的,政府对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因为,根据法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某种行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一定财产的价值丧失或降低,构成对财产的“准征收”。政府对“准征收”行为是应当给予补偿的。有市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与上位法相抵触。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范围与追偿时效
    日期:2012-03-09 点击:1692次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范围与追偿时效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范围,有观点认为以补偿金额为限,笔者认为,拒绝及时归还基金垫付款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增加被追偿责任人的经济成本,以加大追偿力度,除基金垫付金额以外,自垫付之时起至追偿实现之日的利息及所支出的事务性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费用等可一并请求赔偿。

  • 交通事故律师网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探析
    日期:2012-03-09 点击:305次

    交通事故律师网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探析 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畴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要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发出调解终结书,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日期:2012-03-09 点击:335次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基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若事故责任人(赔偿义务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为了维护受害着的合法权益,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扣押事故责任人的车辆、冻结事故责任人的银行帐户等。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效力探析
    日期:2012-03-09 点击:257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效力探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书证,其不同于其它书证之处就在于其认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它所记载的内容是违章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判断双方的责任。其结论性意见恰恰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一环。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不是鉴定结论,但由于其认定主体的特殊性及记载内容的专门性,其对于定罪量刑的作用与鉴定结论又几乎处同等重要位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还存在有一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肇事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如何审理
    日期:2012-03-09 点击:523次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如何审理 本文拟就交警部门作出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或者说对到底是何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未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索赔,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当赔偿协议效力问题
    日期:2012-03-09 点击:248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当赔偿协议效力问题 若受害人同时起诉交强险与三责险,则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人会主动找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这种赔偿的效力,因为牵扯到人身性质的原因,不能等同于普通意义的合同效力,只能认定为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事实证明而已。因为很多时候,受害者并不懂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为抢救生命仓促与受害人达成协议,显失公平,如果视为民事合同,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也违背立法宗旨,应当允许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当然赔偿一方也可起诉。但对于在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应当认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双方都应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 汽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的法律定性
    日期:2012-03-09 点击:375次

    汽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的法律定性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汽车与摩托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现在大量存在或通行摩托车的省市较多,因此,因摩托车而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但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对于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存在争议。而这又涉及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因此,准确地廓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范围,对于准确处理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意义。

  • 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再次撞击致使伤害加重的性质认定
    日期:2012-03-09 点击:403次

    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再次撞击致使伤害加重的性质认定 第一次撞击也就是源于交通事故原因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形成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第二次撞击也就是源于过失行为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前后痕迹存在重合、相交、不相交三种情况,必然形成另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另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另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前后撞击点、一次性损害结果、派生的损害结果存在竞合、不竞合、可吸收三种情况。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2-03-09 点击:259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其次,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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