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仅凭社会保险交费单据能否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法将实际用工(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劳动关系才会真正的建立,否则即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没有提供实际劳动,也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如果你以为手中有了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就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那就不对了!劳动合同或者是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但那不是最充分的证据。实际的用工行为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当然,决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主要考虑以下要素:1、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照以下证据:1、劳动报酬支付凭证或记录(或银行提供的清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2、“工作证”或“考勤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工单位提供的招聘“登记表”等招工记录;4、劳动者的上下班的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下是某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二审判决书,仅供参考。
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深中法劳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4)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某公司自201-年某月起至201-年某月止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此凭证据显然不能直接证明某公司其与王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从本案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某公司系为申报三级资质而使用了王某的专业技术证书,为完成三级资质的申报而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双方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动,王某亦承认没有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因此王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王某提出的关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代理费的主张,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基于上述原因,王某的其它要求,本院不予批准。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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