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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960802

【内容分类】 工商管理 【文号】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泸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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