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3月15日,某外贸公司为出口化工原料,到某化工厂采购化工原料400吨。外贸公司到化工厂看了样品、包装样品及产品说明书,双方口头商定:由化工厂于同年5月20日前将400吨化工原料托运到外贸公司仓库,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每吨价格为2000元,付款结算办法为先由化工厂发货,然后由化工厂凭本厂发货及铁路托运票证到外贸公司结算,发一批货,结一次款项。此次商谈的两天之后,外贸公司给化工厂打来电话称:“将原定的400吨改为600吨,质量、价格、到站地点与原商定一样,无变化。”后来由于外贸公司未与外商正式签订合同,外商改变了从中国进口此货的计划。在此情况下,外贸公司既未令化工厂停止发货,也未从某仓库将货物取走或转为内销。11月,外贸公司发现此化工原料已经变质,于是找到化工厂要求其处理此货。此时,化工厂与该外贸公司已结算了全部货款。化工厂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化工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为由拒绝处理。双方协商不成,外贸公司以双方口头约定不明确,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将化工厂起诉至法皖,要求退货给对方,并由对方承担一切损失。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化工厂托运以后,凭厂方发票和铁路托运单结算,交一批货结一笔款。外贸公司已经全部付清贷款。所以,本案合同的履行实际上是即时清结的,可以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该口头合同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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