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汉川市里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武执字第412号
湖北省汉川市里潭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的(1999)武经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未能履行义务,湖北省汉川市里潭建筑工程公司于200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于1994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458万元,集体性质。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汉川市里潭建筑工程公司与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于2000年6月23日达成《执行协议》,其主要内容为: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共欠湖北省汉川市里潭建筑工程公司债务1670896元,该债务分四期履行完毕。首期10万元于2000年7月30日前支付,二、三期各40万元,分别于同年9月10日前和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770896元于2001年4月30日前支付。至目前止,本院已执行款项53万元交湖北省汉川市里潭建筑工程公司。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尚欠款1275334.4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19086.6元,保全费14520元未支付。执行中另查明:2000年6月2日,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与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签订《租赁合同书》,2000年12月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由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租用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教学、住宿用房面积12818平方米,年租金2076516元,租用期三年,即从2000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0日止。2001年10月12日,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以鄂公专(2001)103号《关于租用武汉未来人才研究中心房屋的租期和租金问题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函告我院确定租用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武汉未来人才研究中心在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尚未收取所有房屋租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 荣
二00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雄
评析:
如果说判决书的制作是实体公正集中概括的话,那么裁定书的制作,则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的影响,在我国法院系统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普遍存在着“重判决(书)、轻裁定(书)”的现象。与判决书相比,裁定书的制作更是不受重视,以至出现了口头裁定多于书面裁定、“填空式”裁定多于说理性裁定的不正常情况,这不能不说是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一个重大缺憾。也正因为如此,(2001)武执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的制作就显得难能可贵,给人以欣喜之感。该份民事裁定书一改“填空式”的裁定制作方式,体现了“注重证据,强调说理”的新型裁判文风,不失为一份优秀的民事裁定书。
一、格式合乎规范,文字通达准确
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是裁判文书严肃性的具体体现,也是衡量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外在标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执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严格按照执行裁定书的格式规范制作,其外在形式完全符合民事裁定书的制作要求。
就该裁定书的格式来看,它包括了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文称、文书编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执行依据、案由及受理经过等;正文部分包括法院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条及裁定主文等;尾部包括向当事人告知的裁定生效时间,执行法官及书记员姓名,裁定制作日期,法院印章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就该裁定书的格式而言,其三部分的组成符合制作规范,具体内容系符合制作要求。
还需提及的是,该裁定书的遣词用句通达流畅,且准确精当,使人一目了然。如在本院查明部分中,均使用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字眼,这样既使执行过程中的查明与审理活动的中查明相区别,又显得执行人员依执行职权行事,不违法办案。再如裁定主文表述为“扣留并提取”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未收取的房屋租金,将扣留和提取这两种执行措施借一“并”字而同时使用,显得简捷明了,便于操作执行。
二、语气翔实充分,层次谨严有序
裁定书的正文部分,是整个裁定书的中心所在,也是体现承办法官办案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的关键所在。(2001)武执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正文部分的设计与写作中,在遵循格式规范的同时,注意结合案件自身的特点,对作为裁定依据的相关语气及事实重点把握,脉胳层次清晰有序。该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申请人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是否在其他单位存在“尚未支取的”收入上。针对这一焦点问题,裁定书以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与承租单位所签的《租赁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书》,承租单位的《公函》等语气相互印证,最终查明了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在承租单位存在尚未支取的收入这一基本事实,从而为其后的裁定打下了坚实的逻辑基础。
这里值得称道的是,该份裁定书的相关语气的查明和认证上,并不仅仅满足于表面的证据,而是积极寻求一事多证,交叉验证。如在查明武汉未来人才开发研究中心与其他单位的承租关系时,本来仅以《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书》就足资认定,但该裁定书仍不厌其烦,又以承租单位的函告加以印证,这看似多此一举的做法,实际上体现了承办法官的严谨和细心。因为“函告”是以“函询”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细致调查,就不可能有承租单位函告的结果,更不可能为最终的裁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基础。
三、突出执行特点,体现职权主义
审判和执行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执行程序不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而是实现已经裁判确认的权利。审判活动越来越多地采用抗辩式的诉讼方式,而执行程序则采用职权主义,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实施执行行为。体现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审判文书与执行文书也相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在证据的来源和认定方面,判决文书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为基础,以举证-质证-认证为脉胳,最终查明作为判决基础的相关事实;而执行裁定则以法院的主动查证为基础,突出的是法院依职权查证,并以查证的结果作为执行裁定书制作的依据。(2001)武执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在制作中突出了执行程序的特点,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职权主义办案方式。如在该裁定书有关事实查明部分中,均一概表述为系由“法院”查明,而并无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举证说明的内容。
再如在该裁定书正文部分的写作中,一方面强调事实,强调说理,另一方面又注重以我为主,在查明事实后迳行裁定,不给被申请人以辩称的余地,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威。
综合上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执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格式规范、文字精当、结构谨严、层次清晰、语气翔实,且充分体现执行裁定自身的特点,不失为一篇优秀的民事裁定书。(骆河安)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