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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宜宾市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665次 [字体: ] 背景色: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2015年四川省宜宾市 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4】9号 )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2013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元

6、2013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统计局公布才能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2013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附:四川省2013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 目 2013年度平均工资(元)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就业人员 53,896

(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 39,112

(三)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 43,857

(四)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29,830

行业门类

(一)农、林、牧渔业 29,416
(二)采矿业 41,540
(三)制造业 37,519
(四)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8,181
(五)建筑业 35,289
(六)批发和零售业 34,976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331
(八)住宿和餐饮业 27,633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618
(十)金融业 74,682
(十一)房地产业 40,00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789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70,563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285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28,005
(十六)教育业 48,695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7,541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3,257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8,635
 

主题词:2013年度 统计数据 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一、数据说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2015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二、各项指数: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老标准为:37924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2368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895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895元/年×5年=39475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357888,二级:402624,一级:447360元。

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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