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应全部归责为被告人。
交通事故发生在2013年10月5日,而被害人死亡是发生在2014年6月10日,事故发生与受害人死亡前后相隔7个多月。在这七个多月里受害人先后在101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然后又在丽新康复医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既然两家医院都同意受害人出院,我们有理由相信两家医院在给受害人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候,肯定认为受害人即便出院也应当没有有生命危险的(如果有生命危险的话,医院不会办理出院手续。在本案的案卷中没有受害人的病例)。受害人在2014年1月份从丽新康复医院后不久,就从保险公司领取交强险赔偿12万元,应该也不存在无钱治疗的情况。
在尸体检验报告中也只是明确载明受害人在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12日均有用药、护理记录。然而对受害人2014年1月12日以后有无治疗的情况并没有进行相关说明。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受害人在2014年1月12日之后没有治疗,但至少也能说明,在2014年1月12日之后,受害人及其家人在12万保险金到位后并没有继续在医院进行良好的治疗。并因此导致其病情恶化,最终死亡的结果。因此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受害人及其家人也是具有过错的。
二、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三、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愿竭尽所能,哪怕是向亲友举债借款,仍然积极筹措资金12万元左右,对受害人进行治疗和赔偿。并且在案发后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尽快从保险公司领取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偿12万元。累计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24万元。哪怕到现在仍就赔偿事宜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努力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 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法庭上,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积极。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在被告人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的情况下,也明确表示愿意进自己最大的努力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主观上和行动上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推脱和逃避责任。
五、本案属于过失性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1、被告人驾驶的面包车经公安机关检验是合格车辆,也没有醉酒、吸毒驾驶的情况,其主观罪过较轻。
2、事故的发生时因为对面行驶的车辆,违法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使用灯光,造成被告人视线受到影响,被告人为了躲避迎面驶来的危险,紧急变换方向造成,存在一定的紧急避险因素。
六、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七、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除了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外,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是其家庭中的顶梁柱,父母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配偶身体不好,两个孩子尚未成年,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则可能致其家庭解体。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被告人的家庭一线希望。
辩护人:张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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