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失灵致乘坐者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2017年6月,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朋友黄某去逛街。途中,李某摩托车的刹车突然失灵,在下坡时撞到路灯柱上,造成黄某头部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分歧】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过失主要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案发时李某虽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但李某对摩托车的操作也未有不当,其对摩托车刹车失灵会致使黄某死亡不能预见,应属意外事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且与黄某、周某均未戴安全头盔,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行驶,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后座朋友死亡,在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均无异议。
二、主观方面是否是“过失”是本案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笔者认为李某的过失有三个方面,第一、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第二、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会突然失灵说明摩托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李某在驾驶前也没有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第三、李某、黄某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黄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头部受伤致死,如果戴了安全头盔很有可能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方面李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对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应当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的过失行为是引起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李某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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