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已支付受害者部分赔偿款能否减轻保险赔偿责任
【案情】
2016年5月31日,朱某驾驶车辆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诉讼中,朱某与杨某达成赔偿协议:1、由朱某赔偿给杨某50000元;2、朱某投保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所得金额全部归于杨某所有。协议签订后,朱某支付给杨某50000元。
【分歧】
对于是否应当在保险公司赔偿给杨某的金额中扣除朱某已赔付的50000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填补损害的原则,即实际损害是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因此,应当在保险公司赔偿给杨某的金额中扣除朱某已赔付的5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朱某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种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给杨某,杨某未获得充分赔偿部分在朱某支付的50000元中进行扣留,扣留剩余部分应返还给朱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能因朱某已赔偿给杨某而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朱某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法赔付给杨某,杨某未获得充分赔偿部分在朱某支付的50000元中扣留赔付。杨某获得充分赔偿后,该50000元剩余部分应返还给朱某。
如朱某明确表示该50000元系补偿给杨某,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剩余50000元部分不予返还给朱某。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者已支付给受害者部分赔偿款而减轻保险赔偿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熊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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