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汽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谢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其某汽车运输公司购买了一辆解放牌重卡,并挂靠在汽运公司管理、经营。现在车款还未全部付清,谢某在运货过程中在外环路撞伤了我老公。除了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作为受害方能否要求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你好,应由承租人谢某承担赔偿责任,汽运公司作为发租人仅在收取租赁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汽运公司将车发租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也是以汽运公司的名义运营,即不是租一辆无牌的车,故不能简单的以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为由不担任何责任。就像分期付款车肇事,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一样,承租人将车租下发生事故,出卖人不承担责任,这是仅对尚未上牌车而言,故以汽运公司名义运营的车肇事汽运公司责任难免,而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处理,即当作为合同一方的承租人肇事承担赔偿责任时,发租方应在收取租赁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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