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未年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案情】
2016年11月20日,张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张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0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2016年12月3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换领了驾驶证。保险公司以驾驶证到期未及时进行年检更换,系无证驾驶,属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张某的损失。
【分歧】
对于该案中保险公司能否免责,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驾驶证到期未及时进行年审更换,系无证驾驶,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该情形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并非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未年审的,并不构成“未取得驾驶资格”。
其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持有人丧失驾驶资格。因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条款,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逾期不足1年的,尚不会被公安机关吊销,仅属于脱审状态。因此,驾驶证过期未年审并不等同于驾驶员失去驾驶资格。所以,本案中张某驾驶证尽是超过18天未年审,并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一年的注销期限,且事后张某已换领了新证,并非无证驾驶。
最后,本案张某持有未年审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并没有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保险公司对张某驾驶证过期未年审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无证驾驶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孙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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