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佳和成成是某幼儿园中班的同学,现在都只有4岁多。有天下午,小朋友们聚在一起吃水果,佳佳和成成两个人一边玩闹一边吃,老师出去接了一个电话不到两分钟,回来看到佳佳的脸被成成挠破。对于佳佳的伤,谁来承担责任?
对于佳佳的伤,成成的家长和幼儿园应共同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幼儿的监护人是幼儿的家长,幼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赔偿责任人是其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说明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教育机构未尽到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他人伤害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成成将佳佳抓伤,成成的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教师在照看孩子们的时候出去接电话,疏忽了对孩子们的监管,因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所以该幼儿园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侵害,学校和幼儿园有过错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因为幼儿园、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负责监管的义务,如果由于学校、幼儿园监管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则学校、幼儿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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