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同一动产是否允许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

日期:2013-08-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17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同样作为典型的物保方式,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为担保物,质押在许多方面与抵押有着共同之处,担保权实现时,均可将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际上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是没有将抵押与质押区分开来的,而是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行为统称为抵押。当然,在担保制度已经高度发展的今天,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而由于质权的特征决定了只有在担保物为动产时,抵押权与质权才有可能竞合,才有可能产生效力冲突。

那么,同一动产是否允许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呢?我国《担保法》虽然没有对抵押与质押的并存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的探讨也并不多见,但是大都认为应当承认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可见,司法解释是承认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的,先抵后质、先质后抵都是合法的并存形式。我们认为,为充分发挥物的担保作用,应允许对抵押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进行出质或者对质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进行出质;对重复抵押、质押的情况,法律上固不应持积极态度,也不宜绝对性地对后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以无效论,其原因与余额抵押、重复抵押相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同时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中并未有设定抵押的动产不得再设定质押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选择抵押或者质押,这种处理是比较恰当的,而这种处理方式本身,也隐含了对动产之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现象的认可。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