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的基本方针的规定。
一、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依据宪法,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现代药和传统药都采取鼓励发展的方针。一方面,我们要大力促进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在现代医药理论的指导下,研制、开发、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现代新药,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中药(包括各种民族药物),即所谓传统药,也要大力加以继承和发展,充分利用我国民族医药的宝库,发挥传统药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对中药材资源实行的基本政策。中药是我国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结晶,是祖国医药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是我国人民防病治病的重要药品。中药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三大部分。中药材是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基本原料,没有中药材就没有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中药材资源,是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为此,本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国家对中药材资源实行的基本政策,包括:
1.保护野生药材资源。我国有着较为丰富的野生药材资源。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我国有包括植物类和动物类的药材资源1万2千多种。但是,我们在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却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些地方对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乱挖滥采,对野生药用动物资源乱猎滥捕,造成对野生药材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中药生产技术水平差,资源利用率低下,造成中药材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情况如不尽快加以改变,将会造成中药材资源的枯竭,严重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务院曾在1987年10月发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了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资源分为三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为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为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为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禁止采猎。采猎国家二级、三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药证后,在批准的计划内采猎;并不得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采猎,不得使用禁用的采猎工具。
2.鼓励培育中药材。由于野生药材资源的有限性,还不能满足中医药发展对药材资源的需求。因此,我们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中药材的人工培育。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鼓励培育中药材。要鼓励科研人员培育中药材的良种,扶持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中药材生产,建立中药材生产基地,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并将发展中药材生产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既满足中医药发展的需要,又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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