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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谈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3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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