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释义】本条是对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进行出售和运输的规定。
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于传染病病原体可以通过多种媒介进行扩散,如空气、水、媒介生物等,在确认疫区或者疫点的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时,必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并且消毒合格后,方可以再进行出售、运输和使用,这是防止传染病进行扩散、切断传染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拥有上述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释义】本条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的规定。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国内进行疫情处理的法定专业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了控制疫情,必须对传染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调查,有时需要采集传染病病人的标本开展进一步的检验和技术分析,以便弄清楚传染病病原体的类型、传播的途径、传播的范围等,为全面预防控制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在采取一些技术措施,特别是对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进一步查明原因时,需要其他专业技术机构的支持与协助。同时,为了避免过多的机构采集样本,给传染病病人造成负担,因此本条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只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及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运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武器。能否及时生产、供应,直接关系到传染病患者的抢救治疗,消除因病原体的排放对外界环境的污染。同时,也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实施卫生处理,防止对健康人群进一步危害的必需物资。专业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专业技术应对也是防治传染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因素。
预防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经营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单位,以及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供应和运送传染病防治所必需的人员和物资是其应尽的责任。为了尽快扑灭疫情、减少传染病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保证社会稳定,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和运送到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可以贯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处理疫情的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优先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购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飞机票。同时,对标有疫情处理的物品,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往目的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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