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子女的安排都是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需要切实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时,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不管夫妻出于什么目的离婚,而子女终究是无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对于因为子女产生了抚养权纠纷后终究应当有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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