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基本上清楚地说明了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你只需向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就可以了。
关于被动物咬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下。
一是动物加害。所谓动物加害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而致的伤害,如马踢人、狗咬人等。但是,如果是有人故意驱使动物伤人,比如有人故意骑着马去践踏行人,驱使狗去咬人等。那就不是动物加害的问题,而是人加害的问题。在这里,动物只是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工具,就如同杀人歹徒手中的刀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只能基于一般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基于特殊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二是受害人的过错。所谓受害人的过错,应分两种情况看待。一种是受害人的过错是致使动物伤人的原因,如故意挑逗别人家的狗而被狗咬,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是受害人在被动物伤害后由于未尽必要的注意而致损害扩大,如被狗咬伤后未及时注射狂犬疫苗而患上了狂犬病。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的扩大后的损失,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所以在受到损害后,受害人有采取积极行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在法律上称为“减损义务”,即减轻自己损害扩大的义务。因此,如果你是受害人请不要忽视了这一义务,要尽量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