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之间订立赠与合同,不少是附义务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附加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受赠人拒不履行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例如,2005年3月18日,老蔡夫妇俩与女儿小蔡签订了一份协议,写明了蔡某夫妇将自己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赠与女儿小蔡,小蔡应尽赡养和照料义务,如发现小蔡不尽赡养和照料义务,老蔡夫妇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并收回房屋。之后,小蔡凭着这张协议相继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和房产证。但小蔡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与收入,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老蔡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行为,并要求女儿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蔡夫妇与被告小蔡签订的赠与协议应属有效,该赠与合同属附义务的合同,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因小蔡不履行义务,遂作出撤销赠与的判决。但是,如果所附义务并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同样,受赠人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财产转移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向受赠人索回财产。例如,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赵某提出如李某与其结婚,赵某就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李某表示同意,二人随后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半年后,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赵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遭到赵某拒绝。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将赠与房产交付自己。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但依法可撤销,故对李某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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