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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不同形式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

日期:2013-06-19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赠与合同是百姓生活中常见合同之一。简单地说,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无偿转让财产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赠与人与受赠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3)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坐落地点、结构;

(4)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无论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只要赠与双方达成合意,即一方表示愿意赠与,另一方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就成立生效了,而不在于标的物是否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所有。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赠与合同也于成立时生效,但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办理登记等手续前并不转移为受赠人所有。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无须支付对价。赠与合同原则上只有赠与人负有义务,我国法律允许赠与时对受赠人附设一定的义务,也可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

赠与附义务的,称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张三赠与已出嫁的女儿一套房产,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则张三女儿须尽到赡养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与赠与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无关,不会因所附义务而解除或延缓赠与的效力。

赠与附条件的,称为附条件赠与合同,若附加条件成就时,则赠与生效,如李四许诺儿子结婚时将赠给6万元,儿子结婚时赠与才生效。在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期限)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即负有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如果不履行给付标的物义务的,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而实际上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刘某买轿车后,将其一辆山地自行车赠送给同事杨某,但未告知杨某该山地车刹车有问题,杨某也没有仔细检查,骑车回家的路上因刹车失灵将行人撞伤,赠与人刘某在法律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享有的权利是:接受赠与标的物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因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瑕疵或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二是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人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三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致使受赠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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