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的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不可忽视的。
履行期限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它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如期实现合同利益,以及是否构成违约的重要依据。约定履行期限要明确具体的履行时间或期间。对于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合理可行,利于双方履行合同。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货物地点、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的主要依据,有时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承担往往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异地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方式包括履行次数、交付货物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对于分次履行的,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对于交付货物的方式,应写明是出卖人送货还是买受人提货;出卖人送货的,应写明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还是航空运输。对于付款方式,主要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信用卡付款及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合同中要写明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要在合同中订明采取何种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实践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地点、方式没有订明或不详细时,合同履行中就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广东一特产批发商林某与山东毕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半年内林某向毕某购买8吨花生,总价款为8万元;分4次交付,每次交付2吨,由毕某代办托运,运费由林某承担。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付款地点。毕某第一次发货前要求林某将货款通过银行汇出,林某担心货款汇出后收不到货,提出要求对方先发货。毕某担心货发出后收不到货款予以拒绝,并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地点为由中止发货。双方协商不成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毕某中止发货并未构成违约,林某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付款地点,按《合同法》规定付款地应在毕某的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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