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死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痛苦,其亲属的生活也可能出现困难。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因工死亡时,不仅应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金,而且还应当发给相应的抚恤金,这样才能保证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生活需要。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给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同时,为了保证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的生活水平,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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