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某市一私营建筑工程公司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了解到本市一家国有服装厂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比较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解释是,根据不同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工伤保险缴费实行不同比例的费率,因为建筑工程的工作特点使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相对比较大,而服装厂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相对小,因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高于服装厂。
这个解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对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划分、费率确定和费率浮动作了解释。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一类行业大体有金融、服务、新闻、文化等;二类行业大体有体育、畜牧、造纸、制造、运输等;三类行业大体有石油、化工、冶金、采矿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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