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的“企业”,包括在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其中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公民。
按照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最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劳动保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最终得以保障。
企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但是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该企业单位承担。从经济利益上来说,企业的负担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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