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因工伤事故被送入医院抢救,虽然生命脱离危险,但是因此造成终身残废。董某伤势稳定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3级伤残。董某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没有资金为由拒绝支付。董某了解到工伤保险基金里面确实没有资金,已经无力给予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缺乏资金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造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如果工伤保险基金缺乏资金是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欠缴的企业催缴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
刘某与某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刘某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为800元;厂方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刘某领取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仅有730元。刘某向厂方了解情况,厂方解释说,70元是厂方代为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但刘某了解到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要求厂方退还被扣去的款项。厂方则认为工伤保险费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缴纳的费用,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显然,厂方每月从刘某工资中扣除工伤保险费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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