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伤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一些劳动保险法规都对工伤保险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8月,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的原则,并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作了专章规定。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2012年12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工伤是劳动者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造成负伤、残废。
所谓负伤,是指因生产事故致使劳动者的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部分损伤,包括器官受伤和职业病两大类。
所谓残废,是指遭受伤害或职业病之后,虽然经过医治疗养,仍然不能完全复原,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残废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以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职工无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包括全体职工,不论何种用工形式的职工,也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学徒工或试用期职工,都平等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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