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姓名是一个人的重要身份标志,常常和一个人形影不离,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个人有权决定自己姓名。因此,若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公民是可以变更自己的法定姓名的。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就规定了变更姓名的方法和程序,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了这个总括性的规定外,各地对申请变更姓名也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一般来说,会要求申请人给出合理的申请理由。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就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该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若根据浙江省的上述规定,作为未成年人吴用的父母,完全有权利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代表吴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并且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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