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后恩爱非常,但小两口有着难言之隐,他们希望变成幸福的三口之家,可是无论他们如何努力,叶女士还是怀不上孩子。叶女士悄悄到医院作了全面检查,结果没有任何问题,于是叶女士又千方百计把王先生叫到医院作了全面检查,结果发现是他的精子质量达不到生育指标。
于是叶女士和王先生商议决定悄悄去做人工授精生个宝宝,来平息他人的流言飞语,也达到自己生子的愿望,王先生无奈答应了。可叶女士连做了两次人工授精都没有成功。叶女士告诉丈夫想去外地大医院做人工授精时,却遭到了王先生的反对。最终叶女士还是瞒着王先生去做了第三次人工授精,而这一次最终成功了。
因为这个孩子,夫妻间逐渐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到了最后,闹得不可开交,争执也越来越厉害,双方于是开始协议离婚,但是两人对孩子的抚养费发生了纠纷,王先生认为:孩子是叶女士私自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应当负担抚养费用。叶女士则认为孩子是两个人婚内的孩子,王先生必须支付抚养费。那么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究竟该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呢?
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而由此则产生了一系列的关于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一些争议。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即谁是孩子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对此,我国《婚姻法》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1991年7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妻子如果未经丈夫同意或对丈夫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则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的丈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双方一致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的,则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抚育义务由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夫妻承担,人工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合法权益,并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变更而解除。
叶女士人工授精产子,因为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没有经过其丈夫王先生的同意,因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该人工授精子女不属于王先生的子女,而其抚养义务应该由叶女士一人独立承担。如果叶女士所生子女经过了双方的共同协商和同意,那么王先生对该人工授精子女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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