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共同经营着一家砂石料厂。2004年5月开始,这家石料厂向甲公司供应砂石料。2004年7月,王某认识了从事个体运输行业的赵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份口头运输协议,约定:由赵某为这家砂石料厂向甲公司运送砂石料。双方此后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于运输价款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也没有更具体的约定。协议达成后不久即开始履行,赵某先后几次为砂石料厂向甲公司运送了砂石料。
2004年8月10日、2004年10月28日、2004年12月20日,砂石料厂的业主之一王某先后向赵某出具了3份欠条,确认赵某履行了运输义务。后来张某以不知道王某与赵某有口头运输协议为由拒绝向赵某付款。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在实际的交易中,出于简便的考虑,很多时候交易的当事人是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只是简单的口头协议,而且除了特殊情况法律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法律是承认口头的合同效力的。但由于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凭证,很容易产生纠纷,一旦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会因为是口头协议而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当事人为避免产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合同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我们常见的书面合同,还有一种口头合同。
本案中,赵某和王某、张某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也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在原告赵某依约履行了为王某和张某向甲公司运送砂石料的义务后,王某和张某应该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赵某可以到法院起诉二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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