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饭店需要安装100台彩电,于是分别向A、B、C 三个生产电视的厂家发出信函.函称:我饭店急需求100台21寸彩电,如贵厂有充足货源.请来电,并报价格。三家厂商都进行了回复,其中A厂在回函的同时将100台彩电迅速发送至该饭店。而饭店经过比较,选择了B厂的产品,并向A厂称他们已经决定购买B厂的产品,因此不能接收A厂发来的货物。A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饭店收货付款。问甲饭店是否有义务收货付款?
在现实的商品交易中订立买卖合同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部分,一般情况下,要约是由卖方发出的,承诺是由买方发 出。但有些时候买方发出的不是承诺,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这些情况比较复杂,在有些时候很难分辨具体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难以确定,就会产生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在商业 贸易中又称发盘。是希望与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订约提议要成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有效要件:
1.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而不能含糊不清;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包括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另外,在交易中一定要注意区分邀约和邀约邀请。
这里需要介绍一下要约邀请。要约邀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其二,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三,要约邀请的相对人须为不特定的人。
在这个案例中,甲饭店向各个厂发出的信函内容不是具体明确的,不具备要约的必备条件,仅属于要约邀请,故甲饭店不受其信函的约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义务接货付款。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