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致害动物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因此说,饲养的动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可以控制的动物。那么,对于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生动物,虽然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者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甚至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因此,野生动物不能列入侵权责任法所说“饲养的动物”。此外,对于军用、警用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动物应当纳入“饲养的动物”的范畴,因为这些动物完全可以处于饲养单位或个人的控制之下,而且如果不将其列入该范畴将对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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