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的。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确定侵权责任时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应当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或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或保管人占有,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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