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以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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