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上路塘水库为原告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渣塘村与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克路村共同共有。2002年元月1日,原告渣塘村原任支书唐全禧、秘书唐志明在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取得原任村主任唐立德授权的情况下,即以渣塘村的名义与第三人克路村一起将上路塘水库承包给了被告永州市环美国林绿化公司,并签订了《芝山区珠山镇渣塘村克路上路塘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环美公司每年给付水库承包费60元,渣塘村和克路村各半,每年200元,整塘孔护理费,承包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2004-2008年期间,被告依约向原告渣塘村原任支书唐金禧交了4年承包费和1年整塘孔护理费共计2600元。向第三人克路村交了1年承包费和1年整塘孔护理费共计800元。2008年5月,原告渣塘村换届选举,新任村委会以该合同签订未召开村民大会,侵害了村民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包合同未提请渣塘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后也未取得村委会的追认,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超过1年,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1、关于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主任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原告渣塘村原任村支书唐金禧、秘书唐志明在既未召开村民大会,又未取得原任村主任授权的情况下,以渣塘村的名义与共有人第三人克路村将上路塘水库承包人被告环美公司,事后也未取得渣塘村委会的适从,故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被支持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终止该合同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本案中,被告永州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该水库已达7年之久,并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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