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是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而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这种实际的损失不仅在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出现,而且也在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的情况下间接或附带地出现。
一般来说,财产损失可以划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损失,它又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它表现为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侵害的财产或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或人格,而导致受害人财产数量的减损或发生不必要的财产(金钱)支出。对于直接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面赔偿。二是间接损失,它又称消极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这种损失表现为,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 这种财产上的权益,必然或者极有可能得到。间接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的受害人在未来得到该项“可得的”财产利益的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如果受害人将来得到财产利益的可能性极大,该间接损失就应当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小,该间接损失也就不应予以赔偿。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的后果,就必然导致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必要的财产支出。对于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医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例》等,对患方因医疗损害而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害应赔偿的项目及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数额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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