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探析

日期:2012-01-29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中国损害赔偿维权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中国损害赔偿维权网 阅读:6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比较特殊的形式,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构成、性质、赔偿标准等方面,应该说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责任构成要件为:
(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动物有饲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之分,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家养、驯养、圈养、放牧的动物,也包括驯养的野兽,如动物园驯养的供人们观赏的野兽、野禽,研究所豢养供研究用的动物。不能占有控制的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由于人们只是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并没有占有和控制它们,因此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如果原为人工饲养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去复至野生状态,则不能称其为饲养动物,不适用于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须是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本能行为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动物在不受人的强制或驱使下而独立实施的动作或者本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即基于饲养动物本身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害。所谓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行为,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狂犬咬人、牲畜吃掉庄稼等。如是有人故意唆使动物致伤他人,这是致害人以动物为工具而侵害他人,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致害人应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如在大街道上故意驱赶马去踩伤某一人,这时饲养的动物只是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一个工具或者手段,因此不是饲养动物伤人的民事侵权行为。[1]
(三)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医疗费用的支出、误工费的损失等等。有学者认为,动物造成的妨害状态,也属损害事实,如学童因某家恶犬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2]笔者认为,这是有道理的,作为被威胁的儿童,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儿童,要求侵权人消除妨害。如果儿童因此而绕道,多支出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
(四)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侵害与受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必须是由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因此,饲养动物致害他人损害的行为,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构成要件上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要件。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