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某诉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台胞劳动权益保障
【基本案情】
台胞连某某与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约定连某某任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创意官,月工资为税前6万元,连某某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连某某向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等。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连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的劳动报酬633613元。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连某某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故双方系劳务关系,应由连某某对其提供劳务情况举证,且连某某主张的报酬标准有误,应为45730元,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曾支付过部分劳务报酬。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连某某在与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虽未取得合法就业许可证件,但连某某在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向公司提供了劳务,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关于劳务报酬标准及出勤情况,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及连某某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对连某某关于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6万元/月的主张予以采信,并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认定连某某正常出勤至2018年5月31日,判决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连某某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劳务报酬207586.21元。
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已付款情况改判由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连某某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劳务报酬179014.78元。
【典型意义】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同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其中第1条措施为“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台湾同胞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结合国家放宽台胞大陆就业许可精神,根据“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1条确立的保障台胞在就业方面的同等待遇原则,连某某入职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时虽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其劳务报酬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考虑到相对于连某某,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对于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出勤以及报酬发放情况具有更充分的举证能力,故法院参照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应由用人单位就连某某的工资标准、出勤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依法维护了连某某的劳务报酬权。该案切实维护了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的劳动权益,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在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方面的司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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