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费,不属于社会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
裁判要点
一审中亮丽公司和第三人祁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亮丽公司(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只有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才将其纳入受理范围。本案中,添财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关系处于持续缴纳状态,不会影响到添财的退休待遇,添财的诉请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不是一般的社保纠纷,已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这类用人单位应缴但不缴相关保险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后,离职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不当得利”性质的民事纠纷。《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本案案由不再是劳动争议纠纷,而是不当得利纠纷,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2、上诉人亮丽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为被上诉人添财承担社会保险费。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长期以来坚持为自身的参保事宜主张权利,包括向县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在社保部门通知补缴后积极主动垫付保险费用等,而上诉人多年以来未履行缴纳义务,是导致产生滞纳金的根本原因,故滞纳金应由上诉人负担。3、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承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义务后,若认为社保费用应由原审第三人祁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被告亮丽公司与第三人祁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自2006年2月起逐年签订了《祁阳县行政办公中心卫生保洁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劳务费及付款办法,部分协议对劳务费的构成做了说明,包括工资、作业工具费和其他税费等,但对保洁员的社会保险费未作明确约定。原告添财2006年4月份应聘至亮丽公司单位从事保洁清洁工作,与亮丽公司逐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与十余名其他保洁员一起被安排在祁阳县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被告亮丽公司按照保洁协议的约定,每月从第三人处领取劳务费发放添财等十余名保洁员工资,但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经亮丽公司请示汇报,第三人为在其单位服务的十余名保洁员购买了自2013年起的逐年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16日,包括添财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请求补交2006年—2012年的社会保险费,县委有关领导作了“阅处”批示,但未作答复。及后亮丽公司以自己和十余名保洁员的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递交请求为保洁员补交养老保险费用的报告,也未得到答复。
2018年9月28日,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被告亮丽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添财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添财应补缴金额为63031.8元,其中单位补缴额为19888.8元,个人补缴额为7,956.3元,滞纳金35186.7元。亮丽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关于养老保险的事,机关事务局没得权力,要通过法制办审批才做得决定,补交期限将到期,如果自己愿意买的,先拿通知单自己去买,愿意等到政府批了再买的就等,但等政府批了再买要多交滞纳金。添财于2018年10月26日从亮丽公司处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了应补缴金额63031.8元。之后,添财要求亮丽公司返还其补缴的63,031.8元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月28日,添财向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2月25日,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添财与其他十余名保洁员不断到县信访局信访,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亮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添财垫付的2006年4月-2012年12月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5075.5元。
亮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案 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0)湘11民终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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