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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救治被害人并指使他人顶包行为及事故责任的审查认定

日期:2025-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肇事后报警救治被害人并指使他人顶包行为及事故责任的审查认定(2025.3.31)

参考案例:范某堂交通肇事案

2025-06-1-054-001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3)京0114刑初65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3.31

裁判要旨

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否认“顶包”事实,直至证据确凿才承认的,即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推定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具有逃逸情节的,如果排除逃逸情节后行为人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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