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挨打而驾车离开现场,但之后投案自首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王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挨打而驾车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找到车主汇报了情况,随后又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王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方面无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对其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应构成一般情形的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的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逃逸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肇事逃逸——彭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逃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因被告人逃逸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只能认定被告人系一般肇事逃逸。
【案例文号】:(2013)夏刑初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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