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留同行亲属处理事故,是否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某为肇事后逃逸。二审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实施了一系列规避行为:与同乘人安某互换座位,安某还要求骑自行车搭乘被害人的女学生指认安某开车;张某在现场袖手旁观,未参与救助伤者;张某未在现场报警,未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自己是肇事司机;在接受公安机关首次处理前擅离医院;在公安机关通过安某通知返回医院时,张某仍谎称肇事司机是安某。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替自己冒充肇事司机的行为严重妨碍正常侦查活动。安某虽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但相对被害人而言,二人是相互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张某作为肇事司机,对其肇事行为所造成事故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救助义务,安某协助实施救助行为,不能就此免除张某的救助义务,且张某在现场并未参与抢救伤者。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案例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并罚——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不主动承担责任,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了现场,之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严重干扰案件侦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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