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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某平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客观上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即应当认定已具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他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类醉酒驾驶的行为因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不宜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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