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可酌情从严处罚——周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逃逸后行为人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可酌情从严处罚。
【案例文号】:(2016)皖01刑终264号
2、刘某敏、朱某宇、李某芝与李某庆、朱某玲、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李某庆在事故发生后虽驾车逃逸,但事故发生地点在人行横道上,段某、朱某均无过错行为。李某庆驾车撞击死者朱某后实施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并未加重人保财险成都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一、二审判决结合第三者险保险目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结合举证责任,以及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说理,确认人保财险成都公司在朱某玲购买的交强险、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朱某死亡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8)川民再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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