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415号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报警但离开肇事现场又寻找他人冒名顶替的,应认定为逃逸——朱某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接受先期出警至案发现场的派出所民警调查,但在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事故科民警到现场处理案件前离开肇事现场时,寻找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行为的,构成逃逸。
【案例文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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