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款项需要偿还吗?
驾车出行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不能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设立则为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提供了保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近日,河南省孟州市 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偿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梁某驾驶栏板货车行驶时,与常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之后普通货车又与应急车道内等待驶离高速公路的张某驾驶的牵引车相撞,造成常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到医院接受抢救治疗。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号),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其垫付近7万元。原告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在向医院垫付抢救费用后,多次催促被告梁某和常某偿还,但两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系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其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对常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垫付,依照规定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共垫付抢救费用近7万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原告所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费用,应由事故责任人梁某承担。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偿还原告为事故受害人常某垫付的医疗费用近7万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专项保障基金,是一项社会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费用;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受害人已得到相关赔偿后,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来源:豫法阳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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