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黄冬辉 杨嘉懿
【案例】
2022年3月,出租车司机陈某驾驶车辆载着乘客刘某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时,陈某未提醒刘某注意后方来车,刘某也未主动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下车,导致正常骑行电动车的张某避让不急,撞上车门后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事故中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经多次沟通,几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某就将陈某、刘某和涉案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歧】
对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作为车上乘客,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对象,其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是案涉出租车在正常使用时,因为乘客刘某在没有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导致的,应当也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乘客刘某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刘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业期间,且属于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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